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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的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Arts Association of ShanDong”缩写为AAS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努力提高工艺美术行业的科技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全省的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在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凯庆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92号。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二)推动本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行业内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工艺美术珍品,对重要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并参与业务指导。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三)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盯派国际合作和行业的人员出国学习考察。组织国内外产品展览与展销,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对行业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参与评估与咨询。

(五)参加省内外及国际性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商定行规、行约,并负责监督实施。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络和联合,协调行业内部和行差慎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等经济活动。

(六)开展咨询服务,出版会刊,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七)推动行业的增收节支和环保节能工作,发展工艺美术行业的公益事业。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牵头组织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评审鉴定及管理工作,设计审定制,颁发传统工艺美术和工艺美术名人证标、印记。

(九)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及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和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科研、设计、教育、学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对发展我省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工艺美术专家及技术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省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可以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及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技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均须按本协会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名誉会员以及被聘任担任名誉职务和顾问的同志参加。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井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长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井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鉴于工艺美术行业多,分布面广的特点,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撤消,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各市自行成立的地方性协会,可做为团体会员参加本协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井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31日会员通讯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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