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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的编导在公司都做什么?

编导在公司应该很忙,准备工作,查看创作者来稿。筛选文章,图文设计,各种修剪,把关质量。审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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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人才,作为影视产业链上一个基础并核心的工种,越来越受到影视公司的重视。当下,具有一定实力的影视公司与编剧的合作模式,逐渐从松散型的一事一议制,发展到更加紧密的“编剧工作室”模式。

何为编剧工作室?

本文主要关注通过工作室协议设立的编剧工作室合作中影视公司与编剧的重要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作基础。

简言之,合作基础就是影视公司与编剧互相看中了对方的哪些优势,互相能为对方提供什么?工作室设立后,影视公司一般要求签约编剧提供优先或排他服务,在一定的时间跨度中,要求编剧完成一定数量的可供拍摄制作的剧本。影视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具体表现为编剧的年度酬金、工作室运营费用或其它费用。

2、合作性质排他或优先。

若合作性质为排他,则在合同期内编剧只能服务于该公司,编剧在签约此类协议应当谨慎。若合作性质为优先,也应当明确约定编剧的创意或剧本在优先提交公司后,公司对具体项目处理的流程:如对具体项目给出明确意见的责任主体、给出明确意见的时间要求、明确不予投资后编剧可对具体项目的处理方式等。

3、具体劳务。

工作室合作期间,编剧具体需要提供哪些方面的工作,应当尽可能描述清楚,这涉及到编剧工作的自由度以及工作方向。具体的工作要求,适合用附件的形式加以明确,编剧的具体劳务付出,与影视公司的成果交接往来应当形成书面确认。

4、宏观目标。

部分影视公司在上述合作中,喜欢列明“三年两部剧”或“五年三部剧”这样的宏观目标,一般这样的合作基础是影视公司已经与签约编剧就其部分作品已经达成明确的合作意向。否则,编剧在这类条款签订前,应当考量具体项目的审批权限在哪一方,是否能确保完成,如果项目启动完全由影视公司决定,则编剧应当提出一定的“除外条件”来保护自己。

5、劳务酬金。

酬金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1)包干使用,即合同约定由公司按年度向签约编剧支付一笔酬金,包括编剧个人酬金以及工作室运营费等所有费用。这种粗放型的酬金支付模式必定伴随的非常严苛的违约责任,越来越不多见,也不推荐。2)编剧个人劳务酬金+公司向工作室财务派驻(预决算制度),这一模式比较常见,也符合一般公司的财务管理。编剧个人劳务酬金,也分两种模式,一类是按时间进度发放明确的数额,一类是在具体项目中进行结算,比如在项目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孰优孰劣,因人而异。当然,编剧的工作室劳务酬金与具体项目的编剧聘用合同酬金互相独立。

6、编剧酬金。

工作室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编剧在具体电视剧项目合作中,根据具体的职务聘用合同也可以获得相应的酬金。因担任编剧、导演甚至监制而产生的酬金依照具体合同而定。但是,既然是影视公司花钱投资为编剧设立了工作室,影视公司也应获得在具体项目方面的“优待”编剧酬金打折(折扣不多,计价标准为该编剧最近一个项目的编剧酬金为参考),但该方式也存在不确定性。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业内人士共同探索。

7、编剧经纪。

在合作性质为优先模式下,一般来说影视公司会提出对该编剧提供一定的经纪服务,强势的公司会提出只要项目本公司不做,任何第三方公司与编剧合作,编剧都应当提交一定比例的编剧佣金,有点“单位费”的意思。公司为编剧提供资金支持,在本方不参与项目时,适当收取一定的佣金,也难说不公平。

8、着作权约定。

这个非常重要,可能比之前的酬金都要重要。影视公司在工作室合作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公司依法享有与编剧合作生产的电视剧的全部着作权。对于编剧而言,这并不是桎梏。编剧需要明确的是,剧本的版权自己是否保有?形成文字的创意(比如故事梗概)的版权自己是否享有?如果工作室以某编剧为负责人,另行聘有其他的文学策划等辅助人员,该编剧在合作过程中对哪些作品享有版权?这些都需要明确,都是不应当忽视的问题。建议在工作室合作合同中,对一些基本原则作必要约定,具体项目中剧本版权的归属应当在具体项目的合同中再行约定。

9、署名。

在工作室合作合同中,该工作室一般命名为:某某公司某某编剧工作室。若为扩大本人的影响力,可要求公司在电视节、展、论坛等活动的宣传上对该工作室进行宣传。

10、违约责任。

没有违约责任的合作,对双方都不是好事。违约责任如何明确,其实不难,想想自己最多能做到哪些,看看需要对方最低得做到哪些,然后确定做不到时的双方都能接受的惩罚。比如:这类合作中,影视公司大都会提出“单方解除权”,即中途合作不满意,影视公司单方可以解约。但合理的责任是:公司应当向编剧支付相应时间跨度的合作酬金。酬金计算方式依据具体合作模式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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