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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环卫工称被站长性骚扰4年,是真的吗?你怎么看待这件事?

我来说说自己的看法。

无风不起浪,人的名声很重要,女环卫工断然不会拿自己的名誉开玩笑,况且她还要吃饭、还要工作,她不会冒着失去工作的危险,告自己的顶头上司性骚扰。

黄清丽,38岁,近日她与律师一起来到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理由、把她的上司周某连同她所在的单位一起告上法庭。

黄女士说,周某长期对她实施骚扰,经常向她发送一些黄色的文字、图片,还有很多露骨、不言而喻的言词,她不能正常的工作生活,所以才起诉周某。

“潜规则”的事已经人尽皆知,没想到环卫工这样辛苦、靠力气吃饭的工作也要被站长“潜规则”,如果此事属实,周某的做法实在让人痛恨。

无论怎样,周某也是单位的头头,要有领导的正直、威严,不能把自己同普通的环卫工人混为一谈,女环卫工没有了对周某的尊敬,周某的领导地位也就失去了意义。

周某在环卫站当站长,也是有实权的人,他也许是抱着“有权就要用,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所以才敢胆大妄为,可是权利要用在正经事上,不能用在骚扰女环卫工身上,她们赚的都是辛苦钱。

如今,法院已经受理了案子,周某面临的将是身败名裂的后果,对他的个人形象也会有很大损害。

黄清丽一定是一个漂亮的女人,所以才会赢得上司的青睐,可是,找一份环卫站的工作应该不难,她完全可以换一个地方工作,为什么她不辞职,而是要忍受上司的性骚扰4年多呢?

1.环卫工作收入高?

2.工作单位在她家附近?

3.黄清丽喜欢这里的环卫工作?

女人要懂得保护自己,遇到性骚扰的上司,要果断辞职,大可不必忍气吞声、憋气带窝火。

黄清丽把上司和工作单位同时告上了法庭,这个做法有些欠考虑,工作单位为她提供了工作和生活保障,是她的幸运,应该感恩。

对她带来困扰的是工作单位的领导周某,与工作单位无关,一定要分的清楚,假如吃的饭不可口,难道还要说种粮食的人不好吗?未免有点牵强。

说话做事要靠谱,现在是黄清丽和周某个人的事,不要牵扯到工作单位,周某的性骚扰是个人行为,不是单位的行为,所以,我个人认为,黄清丽应该撤销对单位的诉求,她需要面对的只是周某这个不靠谱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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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属实,遭遇上司性骚扰的环卫女工黄某已将站长连同环卫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广东首例“性骚扰”立案!据报道,早在2016年3月,黄某便和丈夫从湖南老家来到广州,一起入职越秀区某街道环卫站成为环卫工人。黄女士透露说,一开始的时候,站长周某只是发了“早上好”之类的正常问候她。当然,这没有什么异常。

可到了后来,站长周某却就经常黑她发一下“勾引性”的图片、视频,甚至发了不少暧昧性的话语给黄女士。例如,“你在哪”?“我想你了”……

甚至到了后来,周某见黄女士没有顺从他的意识,还以开除他人作为要挟。但让黄女士最终“爆发”的,应该是那天晚上周某故意支开她老公,欲让她做出不雅之事。

四年以来,周某持续不断地打电话、发微信,甚至屡次在上班时间到岗位上纠缠,这让黄女士的精神上真是扛不住了。所以,这才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目前,事件经过调查,已确认属实。广东首例“性骚扰”立案,涉事站长周某及该环卫单位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把环卫单位一同告上法庭,这样合理合法吗?对此,有人提出说,为什么要把环卫单位一同告上法庭呢?工作单位如果对此事不知情的话,那也不算涉事呀?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有义务建立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而事情发生后,用人单位没有从条例规定上保护工作者,就便是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所以,黄女士将用人单位一同告上法庭,这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虽然环卫单位没有直接对黄女士造成伤害,但用人不当,且没有制定规矩规范工作者的行为,属间接侵害了黄女士的人身权益,所以也理当承担法律责任。

女性在职场上受到性骚扰,该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向对方所在的用人单位投诉或向自己的用人单位寻求帮助

从法定义务上来讲,用人单位是有必要保护工作者的。如果侵害者与自己不在同一家单位,可以去到他的用人单位投诉。若侵害者和自己在同一家单位更好办,就直接向用人单位寻求帮助即可。

第二,若用人单位协调无果,则建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是有些用人单位不负责任,或者说是侵害者并没有在公司方面的协调下改正自己的行为,还是继续性骚扰自己的话。就还是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对于这个事件,大家的看法是怎样的呢?欢迎下方留言评论互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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