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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校规?

陇东学院发〔2016〕56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有违法行为者,依法由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张贴宪法不予保护的大、小字报,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书面警告或500元以下(含500元)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或治安、司法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以刑事拘留、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意损坏公物(包括花草树木),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盗窃、诈骗、强占他人财物或明知是赃物而分赃、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闹事、起哄、打架、藏匿提供凶器,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闹事、起哄、燃烧物品或往楼下掷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伤者全部医药费。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伤者全部医药费。

   4、致他人伤残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策划、组织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不配合调查处理,妨碍调查人员正常工作,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聚众斗殴或纠集、唆使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滋事者,挑拨煽动他人打架滋事者,采用暴力方式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社会风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宿舍内同宿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男女同学同宿提供便利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猥亵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携带、收藏、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进入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收藏,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网络上观看、下载反动、淫秽资料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利用网络传播、宣传反动或色情的言论、影像、图片者,视其情节和造成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不良信息,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吸烟、酗酒、赌博者:

(一)在校园禁烟区域吸烟,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犯并造成破坏性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校园内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收藏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公寓内乱拉电线,私自使用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无视作息制度,在公寓区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做饭、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活动、学生个人私自外出造成伤害事故的,对组织者和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拉票、请客、送礼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无故旷课者,按《陇东学院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按《陇东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拖欠赔偿者。

(三)受过纪律处分,不思悔改屡犯者。

(四)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五)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七)涉外活动违纪。

第十七条 凡被学院、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承认问题。

(二)如实承认错误,配合调查,积极提供情况。

(三)违纪者主动承认错误,退赔积极。

第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先、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有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院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做出处分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

(七)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协调处理。

(九)学生工作处查处的违纪事件,将依据本条例相关条款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十)学生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载入学生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本人认为违纪处分事实有出入、条例适用不当者,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日内根据处分权限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复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陇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陇东学院发〔2005〕1号,从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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