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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临摹他人美术作品而完成的作品不一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以临摹作品当成临摹人的原创作品,令人误解临摹人即为原创作者的,构成剽窃侵权;如果以临摹作品冒充原作品,进行展览、销售或赠送的,构成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的美术作品,亦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如果明确标明该作品系对他人作品的临摹,且标明原作者,无出售等获益行为,则临摹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损坏画家是否还享有美术作品上的著作权?

既然已经出版,原作者当然继续享受该作品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二十一条。。。。。。。。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因此,作者手稿或电子稿只是著作载体的一种形式,未出版(美术作品发表,包括美术作品已经投稿或入展)前,如果遗失或者损毁,作者不能提供切实证据的,无法证明其拥有该作著作权。

出版以后,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使手稿、电子稿等载体损毁,依然享有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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