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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与摄影家的区别在哪?谁更牛?

摄影家一般不以摄影为唯一的谋生手段,可以有更多的个人追求,摄影师是以摄影摄像为主要谋生手段。也可以说一个追求的是精神,一个追求的是物质。现在,我们都喜欢称喜爱摄影或者从事摄影工作的人为摄影师,我们可以给它下个定义,就是从事图片采集及处理的人。可想而知,这个群体是有多么庞大,大街上随便一找,都有可能是摄影师。相反,想称为摄影家,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最基础的一点,摄影技术过硬,摄影作品能够得到行业内外的认可。

个人认为都牛,因为共同爱好都是摄影。

行业规范摄影师是在服务行业,为人民群众拍摄证件照片和结婚照片领取工资的。而摄影家是要有充分的地理知识和人文知识,能够独立完成纪录国家、民族、文化、发展和变迁映像资料档案摄影专题,同时摄影家在每一件突发事件发生后,都是必须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完成拍摄,责任就是命令。

《民法典》下人文摄影时如何处理好肖像权?

对于摄影师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并注意的问题。为此,我特意研读了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条例,根据自己的理解,作一个简单的分享解析。

何谓肖像权?有什么规定?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有关于肖像权的说明: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也明确规定: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通俗讲就是,每个人从出生开始就享有肖像权,并且有对肖像依法处置的权利。总体情况下,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即使你偷拍到了他人肖像,也是无权将照片公开使用的。

哪种情况可以无需肖像权人同意?从上述规定来看,在摄影中我们就无法使用他人的肖像权了吗?不,民法典中有说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使用的。具体到摄影领域,大致可以分为4种情况。

1、获得他人肖像权许可

如果你对摄影作品中肖像权的使用不清楚,这是风险最低的处理方法。在拍摄他人时,获得书面的肖像授权许可,约定照片使用范围,那么你就可以大胆地拍摄和使用了。

2、新闻报道拍摄使用

如果是用于新闻报道,例如民生、体育、财经等各类新闻需要拍摄的照片中含有他人肖像,则不需要获得肖像权授权许可。

3、个人学习欣赏

如果是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并且肖像权人已经公开了他的肖像,这种也是不需要获得肖像权授权许可的。

4、公共场所拍摄使用

如果你是在公共场所中拍摄的例如活动、展览等照片,其中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肖像,并且照片是作为活动展示,那么也不需要获得肖像权授权许可。

当然了,除了第一种情况,上述所讲的拍摄使用,均指非商业用途,即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不需要获得肖像权授权许可,但也不是随便使用。因为伴随着肖像权的还有隐私权和名誉权,并且民法典也明确说明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授权许可有争议怎么办?前面第一种情况讲到,如果获得了他人肖像权许可,那么是可以在约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肖像权。但是,如果实际中碰到的情况复杂,对授权许可合同有争议,该怎么办呢?

1、肖像权许可范围不明确

如果许可范围不明确,对肖像权授权许可理解有异议,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一般是肖像权人利益最大化。

2、肖像权许可期限不明确

如果对肖像权许可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肖像权授权许可,不过应当提前提出。

3、肖像权人解除协议

如果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前提出解除肖像权授权许可。不过,如果因解除肖像权授权许可造成你的损失,那么他需要赔偿属于他的责任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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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之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纠纷不断出现,特别是在人文摄影、影像自媒体等领域尤为突出。就题主的“民法范畴下人文摄影时如何处理好肖像权”问题,本人谈谈个人观点:

一、我们先了解一下我国民法法典是如何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和司解不难看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即一是事先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

二、如何理解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这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1、如果使用前未经本人同意,则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用于营利目的,则可能构成肖像侵权(此处之所以说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主要是鉴于侵犯肖像权等此类诉讼属于不告不理);另一种后果是用于非营利目的,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哪怕是其本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成立,即告也不理。

2、同意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同意;特殊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协议或授权书等正式方式同意。

三、如何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一般情况下,用于图片出售、收益性媒体传播、商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商品装潢、书刊封面、挂历或其他营利目的,属于用于营利为目的行为。而如果是用于公益、新闻报道、内部档案、个人收藏或学术研究或其他非营利目的,则不属于营利为目的行为。

四、有效避免侵犯肖像权纠纷的几点建议:

1、注意履行告知义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使用前事先告知当事人该作品的目的及用途,如果有条件还应当由其审定所选用的内容,并征得其本人口头同意。

2、注意选择合适的同意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使用口头方式同意;但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引起法律纠纷的风险相当大时应当以正式方式同意,比如授权委托书、协议合同、录音录像等,这主要是出于证据的有效性、证明力等考量。

3、有偿模特、商业表演的肖像权问题:首先是在双方约定使用范围内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但超出双方约定的使用范围的部分,如不另行征得同意则可能构成侵权。

4、无论哪种目的使用,使用者主观上都应当避免恶意、丑化、歪曲、误导、揭短或其他可能对当事人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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