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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局档案组是如何恢复40年代上海街拍声音的?

声像档案管理的归档与整理(照片档案的归档)
声像档案管理
一,声像档案的概念
声像档案是指以摄录手段记述和反映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行使职责或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不同材料为载体,以影像,声音为主,并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又称音像档案,视听档案.
声像档案作为档案的一种载体形式,是纸质档案的重要补充,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摄影作品注明出处是否侵权

一、摄影作品注明出处,如果没有商业营利目的,并且注明出处,不损害作者名誉、财产、权利,则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二、【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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