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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艺术档案是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团体,艺术教育、艺术研究单位和各电影制片厂进行各项艺术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进行艺术生产、教学、研究、交流等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管、整理好这些艺术档案是各文化艺术单位的重要任务。第二条 艺术档案是各艺术单位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达到完整、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第三条 艺术档案的范围:
  一、各类剧本和乐谱:包括文学剧本、电影分镜头剧本、完成台本、演出本、舞台调度图、歌剧的流水本、曲目(声乐、器乐)作品、演奏总谱、传统剧目的唱腔设计、舞剧分场本、舞乐谱等,以及取材或改编前的原作和剧本的重要历史考证材料。
  二、导演计划、阐述(包括手注本、导演修改本),导演口头提示,舞蹈的调动图,场记等。
  三、舞台美术材料:
  (一)美工创作设计(布景、服装、道具及装置):包括气氛图、设计图、平面图、技术说明、服装图(附衣料样品)、幻灯片等。
  (二)人物造型设计:包括化妆、发型、脸谱等造型图和演员定妆照。
  (三)灯光设计:包括每场布光图、灯位图、色彩图、灯光操作表。
  (四)音响效果设计,以及配声的文字材料等。
  四、摄影创作设想(包括特技镜头设计)、主要演员角色创作设想(体会、角色传记)。
  五、演出录音带,录像带,剧照(附说明),空景照,演员照等。
  六、演职员名单(片头字幕表)、演出场次记录及统计材料等。
  七、各类艺术生产的总结:包括剧本讨论总结、演出总结、艺术总结和主要创作人员个人艺术总结等。
  八、宣传评论材料:包括节目单、海报、说明书、广告设计报刊评论、消息和观众反映等。
  九、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剧目、节目、影片的审查意见和批示,座谈会记录、报告、讲话。
  十、著名艺术家、著名老艺人、流派代表人物和艺术上有特色有专长的演职员材料(包括艺术创作、表演活动记录,艺术经验总结,评论、介绍文章,录音、录像带,照片等)。
  十一、国内外重大艺术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如汇演、调演、国际间艺术交流、比赛等形成的节目单、报导、评论、照片等)。
  十二、艺术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总结等。
  十三、教职人员创作实践中形成的材料,如采风收集来的整理材料。
  十四、学生实习演出、作品、成绩材料等。
  十五、美术单位的书画创作稿件,展览的展册、图片,照片(包括底片)等。
  十六、剧种、剧目的历史沿革,艺术流派的调查研究以及其它研究成果的材料、文章、照片等。第四条 艺术档案与艺术资料的划分:本单位在各项艺术活动中直接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艺术档案。为艺术创作、研究、教学参考而收集的图书、报刊、录音(像)带、照片、影片、剧本和有关文章等为资料。第五条 艺术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一、各文化艺术单位内的业务部门,要重视艺术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每完成一个剧目(曲目、节目)、一部影片、一项艺术活动或一个教学过程,都要形成系统的文件材料,经过整理定期归档。
  二、艺术文件材料一般地分文字、形象、音响三部分。这些材料的立卷和整理应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进行。文字部分可采取按年代、剧目和问题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形象部分和音响部分可按剧目(或节目、曲目)进行整理。
  三、艺术档案的每个案卷(或保管单位),都要根据艺术档案的特点拟出确切的标题,卷内材料排列要系统,登记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材料的作者、内容、页数、时间等),填写备考表。
  四、凡艺术档案内涉及到人物、时间、场景名称、场次、角色和饰演者姓名等应标写清楚。
  五、为确保艺术档案的齐全完整,各业务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艺术文件材料。任何人不得因工作调动而私自带走或任意销毁应归档的艺术文件材料。
  六、艺术文件材料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以利长期保存。用纸要注意统一规格:剧本、场记、各种记录都用16开纸;各种设计图纸,用8开纸;照片的洗印尽量统一规格,以利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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