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1月起,本市对2021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保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为:
一是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是按本人2021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9%;
四是对2021年底前年满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25元、35元和45元。
今年上海发布购房政如下
1.外地人士已婚,只能购买1套(商品房)住宅房,
2.非沪籍家庭限购一套上海住宅,但夫妻之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交社保或个税,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也就是说至少要交5年的社保或个税,才有购房资格。沪籍家庭最多买两套
3.外地人只要在上海没有房子就有购房资格。
4.居住证满三年(免交房产税)
5.临港新片区特定人群购房条件:非本市户籍购房资格由家庭调整为个人社保年限由原有的5年缩短至3年,外地单身且在临港新片区工作满1年以上,即有机会在细则划定范围内购房。(需申请购房资格确认函)。
非本市户籍的一般账户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上海办理申领养老金: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是上海,且缴费年限满15年;女性40周岁前,男性50周岁前,在上海参保的都为一般账户。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退休要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可以办理退休,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退休,女工人50周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男性特殊工种55周岁退休,女性特殊工种45周岁退休。这就是2022年退休最新规定。
新规新增评判:1.通用评判,行驶中,连续使用起步挡行驶距离超过 50m 扣一百分。说明:考试全程,一档连续行驶距离不得超过50m扣一百分
2.专项评判,具备起步条件但超过 10s 未起步 扣十分。说明:起步项目中,从打左转向开始累计 10S 内车辆要完成起步否则扣十分
3.专项评判,行驶中在次高挡位及以上行驶时间不足 5s 扣十分。说明:在做加减档项目时,保持4档行驶 5S 以上,否则扣十分
每位教师10年内须有规定的流动记录;
学区、集团内1-2年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将作为提任校级干部的重要因素;
新评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低于20%左右的人员流动到乡村学校或公办初中强校工程实验学校支教3年……
1.个人住房限购:社保及个税需连续缴纳满5年才在上海购房。
2.企业商品房再交易:需满3年,若交易对象是个人,要按照限购政策执行。
3.已拥有1套房的居民家庭,若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4.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
公休假是很多劳动者都十分关注的问题。那么,2022年公休假最新规定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15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1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2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六)、9月30日(星期日)上班。
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被要求加班,劳动者可以要求三倍工资,非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加班则支付两倍工资。
最近,关于农机政策的规定得到了不少关注。新规定主要是针对农业机械的安全保障和标准管理。具体来说,这些规定包括对农业机械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限制和加强监管,以保障使用农业机械的农民安全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新规定还强调了对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的许可和审批制度的建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标准。目前,在政府的引导下,农业部门和农机企业正加紧落实这些规定,并在不断探索更加安全、环保、高效的农业机械和技术。
总体来看,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机械产业的发展和升级,以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的需求,并为我国现代农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禁止擅自进行土葬,国家鼓励火葬。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