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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全文解释? 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本意?

一、政务处分法全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其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二、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本意?

是未构成违法行为,对公务员进行约束的处罚

三、企业如何落实政务处分法?

企业落实政务处分法: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用好赋予的处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改变了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四、政务处分法与处分条例区别?

政务处分和处分有四处不同:

一是主体不同,政务处分主体是监察机关;处分的主体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二是对象不同,政务处分适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分则仅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任免的公职人员。

三是程序不同,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四是救济制度不同,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复核、申诉。此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五、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释义】: 本条是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是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本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并且,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还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幅度,即:对公民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一干元以下。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公民作出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是处罚程度较轻的一类行政处罚。对于这一类行政处罚,在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而不必依一般程序作出。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这一点与一般程序不同,在一般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是经调查程序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集体经审查后作出的。但必须明确的是,不论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集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是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其都是在代表该行政机关行使着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不是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者负责人个人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政务处分法属于行政法吗?

政务处分法不属于行政法。

七、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区别?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

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

八、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释义?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视情况不同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九、政务处分法的起草工作遵循了哪些思路?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

十、政务处分法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吗?

1.中央纪委审理室近期有关文件明确:根据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前发生违纪行为,无论何时立案审查,均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一般应当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在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才适用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

2.新《条例》133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依照当时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依照当时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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