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要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只有当该项所带来的社会总利益大于为其所付出的代价的时候,才认为该项实践是正当的。
此项原则要求:效益≥代价+风险。
同时,不仅引入新实践需要做正当性判断,对已经存在的实践,当其效能与后果有了新的变化时也应当审查其正当性。必须指出,个人或人群组与社会获得的净利益可能在程度上是不一致的。
答:外电线路防护是对暴露在外面的高压输电线的防护,防止发生触电等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
(1)外电线路的防护和三项安全技术基本原则(三级配电、二级保护、TNS接零保护系统)执行情况;
(2)电缆敷设、电气原件的选型情况;
(3)临电验收、检查记录等用电档案的建立情况。
一、缩短时间、增加距离及设置屏蔽是减少外来辐射照射的基本辐射防护措施。
时间:受到辐射照射的时间越短,身体所受的剂量越少。
距离:距离辐射源越远,所受剂量越少。
屏蔽:铅板、水泥墙或水都可以阻挡辐射或降低辐射强度。
二、要减低因摄入放射性物质而引致的剂量,可采取以下的基本辐射防护措施:
1.缩短接触污染物的时间;
2.防止表面受污染;
3.防止吸入带有放射性物质的空气;
4.防止进食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物及饮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
个人防护的三个原则是: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佩戴口罩。这三个原则是为了减少病毒传播和预防感染。保持社交距离可以减少交叉感染和空气传播的风险;勤洗手可以防止手上的病毒污染物传播到身体其他部位和他人身上;佩戴口罩可以减少飞沫传播的风险。此外,还需要注意避免人群聚集、室内通风、定期清洁和消毒。个人防护措施能有效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从防护原理上讲,如水、木材、聚乙烯塑料等都能较好地慢化并吸收中子。例如,把铅加入含氢的聚合材料中,就可以增加防护能力。另外,在含氢的聚合材料中加入硼,就可以部分阻挡辐射,从而减少对人的伤害。
1.1.实践的正当性
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它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甚至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不应予批准。
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按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1.2.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
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GB18871-2002)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
1.3. 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使得在考虑与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在做PET检查时一定要做好辐射防护知识的了解,做好辐射防护。
1、在操作中,尽量防止药物外渗,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品,如手套、棉棒、注射器等应放置在一个有铅防护的废物箱中,待10个半衰期后,即可作为非放射性污物处理;
2、护理人员在静脉推注18F-FDG时,应配戴铅眼镜、穿铅衣,使用铅防护的注射器,熟练快速地完成操作。尽量减少与放射性药物接触时间;
3、尽量增大与患者间的距离,以降低药物对操作者身体的直接辐射;
4、受检者注射后应在专用候检室隔离休息等候,不可随意走动,并告知患者检查后24 h内大量饮水,促进体内残留显像剂彻底代谢排出。
防止核辐射的措施包括:建设安全的核电站,加强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和防护措施,提高核材料的安全管理,加强核辐射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推广核辐射防护知识,提高公众的核安全意识,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核安全标准和协议,加强核武器的非扩散和裁军努力,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减少对核能的依赖。
辐射防护三原则包括:辐射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剂量控制)。
安全范围又叫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为100KHz~300GHz。
上述范围为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以下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功率小于15瓦的无线移动通讯设备,如手机、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