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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事审判监督条例?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其他的诉讼程序,有其独有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2再审编辑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基于审判监督权应当决定对案件再行审理。

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同,相应地,提起的具体程序也就不尽相同。

(一)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指令到达法院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应开始,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由下级法院作出裁定,进行再审。至于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未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法院决定提审的,通过下级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进行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说明情况指出理由,并告知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的案件。案件不同,再审的程序也不同。

(一)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该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却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而应由第二审法院自己纠正。

(二)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1.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

2.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

提审主要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各级法院的认识并不一致。比如,一有的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但原来审结该案的法院却认识不到,或认为没有错误,此时,上级法院可把案件提归自己审判。第二,由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下级法院不再审时,上级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审。第三,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法院审理终结

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但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抗诉和再审编辑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即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局限于原裁判在内容上确有错误,而且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

抗诉的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方式

抗诉的方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抗诉书中应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来源。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直接进行再审,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

(一)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

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经的诉讼程序,也不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的三审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不是增加了审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向哪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哪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并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有责任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

4申请再审编辑

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否则,则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再审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做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原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及裁判的编号、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据以及申请再审的内容。

5审判程序编辑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一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除外。再审后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第二,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第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第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宣判,可以采取自行宣判和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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